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联合国标志

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GCET)是一套由 世界旅游组织 旅游业的关键参与者,并作为旅游业发展的指南。旅游业的关键参与者是政府,, 旅游业, ,社区和游客。GCET 的目标是帮助最大化该行业的效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文化遗产和全球社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自愿执行机制。.

《全球旅游道德准则》包含 10 条,涵盖了旅游业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组成部分:

第一条。.

旅游业对促进人民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所作的贡献

1. 理解和倡导全人类共同的伦理价值观,本着宽容和尊重宗教、哲学和道德信仰多样性的态度,既是负责任旅游的基础,也是其必然结果;旅游发展的利益相关者和旅游者本人都应遵守所有民族的社会和文化传统及习俗,包括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的传统及习俗,并认识到其价值;;
2. 旅游活动应与接待地区和国家的风土人情相协调,并尊重其法律、习俗和传统;;

3. 一方面,东道国社区,另一方面,当地专业人士,应该熟悉并尊重前来拜访的游客,并了解他们的生活方式、品味和期望;传授给专业人士的教育和培训有助于热情好客的接待;;
4. 公共当局的任务是为游客和访客及其财物提供保护;鉴于外国游客可能存在的特殊脆弱性,他们必须特别关注外国游客的安全;他们应根据外国游客的需求,促进提供专门的信息、预防、安全、保险和援助措施;任何针对游客或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袭击、殴打、绑架或威胁,以及故意破坏旅游设施或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行为,都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受到谴责和惩罚。;
5. 在旅行时,游客和访客不应触犯任何犯罪行为或被所访问国家法律视为犯罪的行为,并应避免任何被当地居民视为冒犯或有害的行为,或可能损害当地环境的行为;他们应杜绝一切非法毒品、武器、古董、受保护物种以及国家法规禁止或危险的物品和物质的交易;;
6. 游客和访客有责任在出发前就了解他们准备前往国家的特点;他们必须意识到离开常居地旅行所固有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行为以尽量减少这些风险。.

第二条

旅游作为个体和集体实现自身价值的载体

1. 旅游,这项最常与休息、放松、运动以及接触文化与自然相关的活动,应当被规划并实践,成为个体和集体实现自我的一种特殊途径;当以足够开放的心态去实践时,它是自我教育、相互包容、了解不同民族和文化之间合法差异及其多样性的不可替代的因素;;
2. 旅游活动应尊重男女平等;应促进人权,特别是最弱势群体的个人权利,尤其是儿童、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
3. 对任何形式的人类剥削,特别是性剥削,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剥削,都与旅游业的基本宗旨相冲突,是对旅游业的否定;因此,根据国际法,应由所有相关国家共同努力,坚决打击,并由到访国和行为人所在国的国内立法,在不打折扣的情况下予以惩处,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境外;;
4. 出于宗教、健康、教育以及文化或语言交流目的的旅行,尤其是有益的旅游形式,值得鼓励;;
5. 应鼓励在教育课程中引入关于旅游交流的价值、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以及风险的教育。.

第三条

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因素

1. 所有旅游业发展的利益相关者都应保护自然环境,以实现健全、持续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公平地满足当代和子孙后代的需要和愿望;;
2. 应优先鼓励国家、地区和地方公共机构发展一切有助于节约稀有宝贵资源(特别是水和能源)并尽可能避免废物产生的旅游形式。;
3. 应寻求旅游和游客流时空的平滑,特别是因带薪休假和学校假期造成的流动,并更平均地分配假期,以减轻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压力,并增强其对旅游业和当地经济的有利影响;;
4. 旅游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旅游活动的安排,应尽可能保护由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组成的自然遗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专业人士,对于在特别脆弱的地区(如沙漠、极地或高山地区、沿海地区、热带森林或湿地)开展活动时,如果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区而必须施加限制或约束,应予以接受;;
5. 自然旅游和生态旅游被认为尤其有助于丰富和提升旅游业的地位,前提是它们尊重自然遗产和当地居民,并且符合景点的承载能力。.

第4条

旅游,人类文化遗产的利用者和增值者

1. 旅游资源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其所在地社区对旅游资源负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2. 旅游政策和活动应在尊重艺术、考古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加以保护,传承给子孙后代;应特别注意保护和升级古迹、圣地和博物馆以及遍布各地的考古和历史遗址,使其广为游客参观;应在尊重其所有者权利的前提下,鼓励公众参观私有的文化财产和纪念碑,并照顾到宗教场所的正常宗教活动需求;;
3. 从参观文化景点和纪念建筑获得的财政资源,至少应部分用于这些遗产的维护、保护、发展和美化;;
4. 旅游活动应以允许传统文化产品、手工艺品和民间传说得以生存和繁荣的方式进行规划,而不是导致它们退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

旅游,一项对东道国和社区有益的活动

1. 当地居民应参与旅游活动,并公平分享其产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特别是在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就业创造方面;;
2. 旅游政策应以提高旅游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满足其需求为目的;旅游度假区和住宿的规划、建筑设计和经营应尽可能融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在同等技能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当地劳动力;;
3. 应特别关注沿海地区和岛屿地区的具体问题,以及那些由于传统经济活动衰退而旅游业往往是其难得发展机遇的脆弱农村或山区。;
4. 旅游业专业人士,特别是投资者,应在公共当局制定的法规管辖下,对其开发项目对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进行研究;他们还应以最大程度的透明度和客观性,提供关于其未来计划及其可预见影响的信息,并促进与相关民众就其内容进行对话。

文章第六条

旅游发展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

1. 旅游业专业人士有义务向游客提供关于目的地、旅行、接待和住宿条件的客观和真实信息;他们应确保提供给客户的合同条款易于理解,清楚说明所承诺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价格和质量,以及在他们单方面违约时应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旅游专业人士,在他们能做到的范围内,应与公共当局合作,关注其客户的安全和保障、事故预防、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同样,他们应确保存在适当的保险和援助体系;他们应接受国家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并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支付公平的赔偿;;
3. 就旅游专业人士而言,只要这取决于他们,就应为游客提供文化和精神上的满足,并允许他们在旅行期间练习其宗教信仰;;
4. 发生向旅行社主办的破产,则各国有主管机关与有关的专业人士及其协会合作,应确保为游客遣返制订妥当的机制。;
5. 政府有权——而且有义务——尤其是在危机时期,告知其国民在国外旅行期间可能遇到的艰难情况,甚至是危险;然而,它们有责任发布此类信息,同时不得以不合理或夸大的方式损害东道国的旅游业及其本国运营者的利益;因此,旅行建议的内容应事先与东道国当局和相关专业人士讨论;制定的建议应与所遇到的情况的严重程度严格成比例,并限于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地理区域;一旦恢复正常,应立即修改或取消这些建议;;
6. 媒体,特别是专业旅游媒体和其他媒体(包括现代电子通讯手段),应就可能影响游客流动的事件和情况发布诚实和平衡的信息;它们还应向旅游服务消费者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新的通讯和电子商务技术也应为此目的进行开发和使用;与媒体一样,它们不应以任何方式推广性旅游。.

第七条

旅游权

1. 直接和个人地获取和享受地球资源的远景,构成一项对所有地球居民都同样开放的权利;日益广泛地参与国内和国际旅游,应被视为自由时间持续增长的最佳表现之一,不应设置障碍;;
2. 旅游的普遍权利应被视为休息和闲暇权利的必然结果,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d)款所保障的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和带薪定期休假;;
3. 应在公共当局的支持下发展**社会旅游**,特别是**社团旅游**,该旅游促进大众获得休闲、旅行和度假的机会;;
4. 应鼓励和便利家庭旅游、青年旅游、学生旅游、老年旅游和残疾人旅游。.

第八条

游客行动自由

1. 游客和旅游者,在符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享有在本国境内以及跨越国界的迁徙自由,如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所述;他们应能自由出入交通枢纽和住宿地点,以及旅游和文化场所,而不受过度的手续或歧视;;
2. 游客和访客应能使用所有可用的沟通方式,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他们应能及时便捷地获得当地行政、法律和医疗服务;在遵守现行外交惯例的前提下,他们应可自由联系本国领事代表。;
3. 游客和访客在涉及其个人数据和信息的保密权方面,与所访问国家的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特别是当这些数据和信息以电子方式存储时;;
4. 关于边境口岸的行政程序,不论其属于国家管辖范围还是源于国际协定,例如签证或健康和海关手续,均应尽可能加以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便利旅行自由和广泛的国际旅游准入;应鼓励国家集团之间为协调和简化这些程序而达成协议;应逐步取消或纠正那些惩罚旅游业并损害其竞争力的特定税收和收费;;
5. 在这些国家(他们出发的国家)的经济状况允许的范围内,旅行者应能获得旅行所需的兑换外汇。.

文章第九条

旅游业从业者与创业者的权利

1. 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受薪和自雇工人的基本权利,应在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得到保障,包括其原籍国和接收国的相关部门,并给予特别关注,鉴于其活动季节性、行业全球性和工作中经常要求其具备的灵活性等具体限制;;
2. 旅游业及相关活动的受薪雇员和自雇人士有权和有义务接受适当的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应向他们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应尽可能限制就业不稳定;应对该行业的季节性工人提供一项特定身份,并特别关注其社会福利;;
3.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具备必要的才能和技能,都应有权在现有国家法律下从事旅游领域的专业活动;企业家和投资者——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领域——应享有进入旅游业的自由,并受到最少的法律或行政限制;;
4. 向来自不同国家的行政人员及雇员(无论是否领取薪金)提供经验交流,有助于促进世界旅游业的发展;应尽可能促进这些交流,同时遵守适用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
5. 跨国旅游企业作为促进国际交流、促成发展和动态增长的不可替代的团结因素,不应滥用它们有时占据的主导地位;它们应避免成为人造文化和社会模式强加给东道社区的载体;作为对其应得到充分承认的投资和贸易自由的回报,它们应积极参与当地发展,避免通过过度汇回利润或其诱导的进口,来削减其对所在经济体的贡献;;
6. 合作以及旅游输出国和输入国企业之间建立均衡关系,有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及其增长惠益的公平分配。.

第10条

全球旅游伦理准则原则的实施

1. 旅游业发展的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应合作执行这些原则并监督其有效应用;;
2. 旅游业发展相关方应认识到国际机构的作用,其中世界旅游组织位居首位,以及在旅游推广和发展、人权保护、环境保护或卫生领域具有能力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同时应尊重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3. 如出现任何关于《全球旅游业道德准则》的适用或解释方面的争议,相关方应表明其意图将争议提交给一个名为“世界旅游业道德委员会”的公正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错误: 内容受保护 !